央视网消息:10月27日,民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说明指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对强化打击整治的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工作需要,亟需进行修订。2024年初,民政部将修订《暂行办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基础上,起草了《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不分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规章名称。规章名称由《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删除了“暂行”二字;“民间组织”是个历史性概念,将其中“非法民间组织”调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
二、规定了非法社会组织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有三种情形,分别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第三条);设置了除外条款,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第四条)。
三、明确了管辖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的管辖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第五条);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第六条);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第七条)。
四、规范了执法程序。主要包括: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第八条);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第十二条);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第十七条)。
五、强化了执法措施。主要包括:明确不予取缔的情形,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执法人员劝诫、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第十八条);增加违法成本,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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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事局27日介绍,2024年滇黔桂三省(区)共管库区水上搜救联合应急演练近日在广西百色市西林县马蚌镇八大河渡口对开水域举行,滇黔桂三省(区)共有20家单位、8支搜救志愿者队伍、25辆(艘)车船、115名人员参与。[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