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改决定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对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作明确规定。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影响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
就此,草案明确规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草案还加大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草案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此外,草案还对慈善募捐成本作出规范,增加规定,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募捐成本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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