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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参加大阅兵,有我们熟悉的“红十字”!

2018-10-02 09:12:22     张立光    中国红十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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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是国庆长假的第一天。

  在这个举国欢腾日子里,跟大家聊一聊那些曾让人震撼、又让人兴奋的阅兵式。

  一说到阅兵式,大家的脑海中估计马上就浮现出了一幅震撼人心的场面。

  统一的着装、整齐的步伐、响亮的口号、轰鸣的战车、呼啸而过的飞机……

  一想到这些,人就不由自主地热血沸腾起来。

  今天,跟大家聊的是阅兵式上的“红十字”。

  1984年,阅兵式首现“红十字”方阵


  1984年国庆35周年阅兵式,首次出现的女卫生兵方阵,统一佩戴鲜红的“红十字”袖标,成为当年天安门广场上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1983年12月,北京军区军医学校(现名白求恩医务士官学校)受命组建女卫生兵方队,参加新中国成立35周年阅兵盛典。阅兵方队由352名正式队员和70名预备队员组成,422个人,身高、形象、气质、素质都要一流,最终入选的女兵身高都在1.63米到1.7米之间,个个挺拔秀丽,素质拔尖。

  这是国庆阅兵式上首次出现女兵方阵,年轻的女兵们头戴大军帽,佩戴红十字袖章,英姿飒爽,当她们迈着矫健的步伐经过天安门前时,所有的目光都聚集在她们的身上。受阅后,女兵方队受到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通令嘉奖。

  三十余年后,“红十字”方阵再现


  2015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式上,在铁甲雄师、国之利器方队的压轴位置上,一群臂戴红十字、肩背医药箱的女战士,乘车接受检阅,这是此次阅兵式唯一一支佩戴“红十字”臂章的方队——“白求恩医疗方队”。

  女兵首次以乘坐新型高机动急救车、中型运输车的形式亮相,展现了卫勤力量伴随保障、快速反应的实战要求和能力。高机动急救车,主要用于急救和运输伤员,具有通过障碍性能强、轮胎可自身充气、可零胎压续行等性能。女兵站乘的运输车名为“胜虎”,是中国军队最新型的第三代全时全驱越野车,越野性、机动性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参加阅兵的女兵队员普遍为大专学历,军兵种齐全,最大年龄28岁,最小年龄19岁。兵身背的药箱也不是空的,里面涵盖通气、复苏、止血、包扎和固定5个模块,每1克战救物资都能救命。

  南海大阅兵,现“红十字”船

  2018年4月12日上午,中央军委在南海海域隆重举行海上阅兵,展示人民海军崭新面貌,激发强国强军坚定信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检阅部队并发表重要讲话。

  人民海军48艘战舰铁流澎湃,76架战机振翅欲飞,10000余名官兵雄姿英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海上阅兵,是新时代人民海军的豪迈亮相。

  此次海上大阅兵中,一艘纯白色舰艇让红十字人倍感亲切,因为它的舰身上有我们最最熟悉的“红十字”标志!

  这艘“红十字”船是一艘医疗船,舷号866,舰名“岱山岛号”,是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首艘大型专业医院船。“和平方舟”只是该舰的称号。由于“和平方舟”更贴近舰只功能,所以媒体报道多采用这一称呼。

  “和平方舟”号医疗设施完备,装备先进,硬件设施相当于一座陆地上的三级甲等医院,它可以满足海上伤员救治的需要,可以为舰艇编队、边远地区以及驻岛守礁的部队提供医疗服务,还能进行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人道主义救援。曾先后多次走出国门,赴38个国家和地区执行“和谐使命”,也多次执行人道主义医疗救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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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方舟”号是由中国自主研制建造的现代化海上浮动医院,是世界首艘万吨级、专门为海上医疗救护“量身定做”的专业大型医院船,被人们称为大洋里的“生命之舟”。船只一般不携带武器,船身或者上层建筑全部涂成白色,在船首和甲板上都有涂上大型的红十字,白色加红十字作为它一个醒目的标志,《国际日内瓦公约》规定,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医院船这种船只进行攻击

  阅兵式上为什么有医疗方队?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式上,佩戴“红十字”臂章的女兵方队由白求恩医务士官学校抽组编成。该校由1939年白求恩参与创建的晋察冀军区卫生学校沿革而来,为抗日战场培养了1500余名医务人才。

  白求恩医疗方队出现在2015年的阅兵式上旨在体现以白求恩为代表的援华国际友人及广大医务工作者为抗战胜利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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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求恩,全名诺尔曼·白求恩,是一名医生、一位加拿大红十字志愿者。1936年8月,德、意法西斯入侵西班牙,白求恩毅然放弃在医务界优厚的待遇和舒适的生活,参加了加拿大援助西班牙的人民志愿军,他担任了战地救护队长,冒着生命危险在战场上抢救伤员。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白求恩得知后,极力呼吁援助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

  1938年3月31日,以医疗救护为已任的加拿大红十字志愿者诺尔曼·白求恩率领一支由加拿大人和美国人组成的医疗队不远万里来到中国,投身于战地救护。1938年11月至1939年2月,白求恩率医疗队到山西雁北和冀中前线进行战地救治,4个月里,行程750千米,做手术300余次,救治大批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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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9年11月12日因败血症医治无效以身殉职,终年49岁。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称赞白求恩,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正是因为有了许许多多像白求恩一样伟大的人道践行者,红十字运动才从残酷战场的一缕人性微光出发,穿越150余年的时空,遍及全球191个国家,成为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人道主义活动的炯炯火炬。

  士兵、舰船上可否使用红十字标志?


  参与阅兵式的两支女兵方阵和南海大阅兵中的“和平方舟”号最大的共同点是:衣服、医疗箱以及船身上鲜红的“红十字”标志,他们的用法是否正确?

  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对红十字标志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第六条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八条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一)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记。

  两次阅兵式中的两个方阵的女兵全部属于医疗机构人员,南海大阅兵中的“和平方舟”号为医疗船,根据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他们都是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的。


  红十字标志到底该如何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点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四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六条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七条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用在旗帜上的,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臂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应当在尽可能远的地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认;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

  第八条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一)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四)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第九条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一)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二)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

  (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

  (四)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

  第十条 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由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记。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二条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十三条 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十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

  (二)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

  (三)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

  第四章 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一)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二)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三)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四)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五)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的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约和议定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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