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湖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重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被告人许绪忠、赵建军等九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该案系湘潭县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中发现的线索,经审查认定,许绪忠等六人租用湘潭县某镇一厂房,合伙经营金属提炼厂。在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该厂以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从广东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购买了44.905吨含镉工业废渣,在未办理行政许可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制生产设备从废渣中提炼镉合金,并随意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导致周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广东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明知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为减少处置成本并获取不当利益,仍将含镉工业废渣提供给该金属提炼厂非法冶炼。
经湘潭市环境保护站检测,确认该金属提炼厂中各类混合废渣属于危险废物,擅自提炼和处置导致土壤中镉含量严重超标,认定对周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严重污染。湘潭市环保局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专家意见及修复方案,初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高达124.662万元。
湘潭县检察院起诉书表明,广东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提供危险废物和许绪忠等人违法利用、处置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直至起诉前,违法行为人仍未对遭受破坏的土壤进行修复,亦未依法处置保管在环保公司的被查获的废渣,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2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处以刑罚,同时认定上述被告人及广东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对他们在湘潭县的金属提炼厂附近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本案审理期间已履行完毕),对寄存于环保公司的27.65吨危险废物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消除危险。
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罚,接受公益诉讼人的教育并真诚悔过,承诺承担生态破坏的修复和立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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