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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应由“冰花男孩”向“冰花孩子们”扩展

2018-01-24 10:01:20     张文喆    光明网

因一张“冰花男孩”头顶冰霜的照片,高寒山区学校取暖问题和孩子过冬衣物的需求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有慈善组织随即发出“暖冬行动”筹款倡议,希望帮助孩子们温暖过冬。不过,这也引起了随之而来的讨论,即活动筹得的善款是应该悉数用于“冰花男孩”及其家庭的救济帮其脱困,还是帮助更多“冰花孩子们”?

其实,《慈善法》早已给出答案。《慈善法》以公益性为基础,这里的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着重强调的是受益资格的普遍化。所以,在《慈善法》框架下,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所面向的受助对象应是全体社会公众。虽然说,由于慈善组织的宗旨、开展公益活动的领域不同,所面向的受助群体也因此各不相同,但受助人数量与资格均是开放的。“暖冬行动”中,慈善组织由“冰花男孩”发现“冰花孩子们”的需求,随后面向社会筹款为更多有类似需求的孩子解决生活困难,活动性质、目的、受助人范围皆体现了其公益属性,遵循于慈善法的规范。

与公益慈善相对的是私益慈善。没有通过慈善组织,爱心人士直接对“冰花男孩”及其家庭的资助,为一或多个捐赠人对特定受助人的定向捐助,捐赠人与受助人皆有限定,即私益慈善。从法律层面来看,属于民事赠与行为,应依照民法规范进行。

以自愿捐赠为前提,私益与公益并存于慈善之中。从中西方慈善史来看,慈善的发展均是遵循着从私益慈善到公益慈善的轨迹一路走来。英美慈善起源于宗教教义,逐渐从对宗教活动的支持发展到范围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中国的传统慈善起源于农业文明下的“熟人社会”,慈善行为基于血缘关系展开。恰如孟子提出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主张,随着工商文明的出现,现代慈善沿革推己及人的发展路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的补充,成为一个专业的部门。慈善组织通过慈善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益性贯穿于慈善活动始终。

近年来,在与“冰花男孩”类似的社会热点事件中,舆论关注在带动慈善组织筹款额攀升的同时,也时刻检验着他们在项目执行中善款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效率、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专业水准。正是因为慈善机构作为开展公益活动的专业机构,保证较高的专业水准也是其实现公益性的关键所在。

2014年鲁甸地震后,在探访灾区学校的过程中,一位山区村小的校长告诉我,他一直希望为学生们筹集一些过冬的衣物,因为山里的冬天太冷了,娃娃们不好过。时隔三年,“冰花男孩”意外“走红”所产生的蝴蝶效应让我不禁想起那位校长和他当初的心愿,不知是否已经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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