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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红十字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1-05 16:11:03

(黔校红委〔2008〕1号)

各市(州、地)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省属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红总字〔2005〕18号),推进我省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2008年初贵州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并参照全国红十字模范校表彰管理办法与评审标准,特制定《贵州省红十字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红十字示范校的创建活动。

  各级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红十字示范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未成立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的市(州、地)、县(市、区),由当地红十字会和教育部门牵头,督促指导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抓好红十字示范校的创建工作,促进学校德育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开展。

  附件:贵州省红十字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贵州省红十字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贵州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青团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红十字示范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新形势下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三条  开展创建红十字示范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引导青少年热爱祖国、关心他人和集体,增强青少年动手能力、自主能力、自我保护和救助他人的能力,激励青少年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条 红十字示范校标准

  1、学校领导重视。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学校教学、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来抓。学校在人、财、物、活动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2、思想道德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落实《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红十字精神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积极组织青少年会员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保持志愿服务活动的连续性,形成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人人参与红十字活动的良好局面。

  3、制度落实。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会员入会登记制度落实,中、小学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70%以上的会员队伍,高校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20%以上的会员队伍;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会费收缴率达到80%以上。

  4、活动有特色。能创造性地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每年有1-2次突出红十字特色的、范围较广、规模较大、形式新颖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生理、心理特点的红十字青少年,有计划地开展自救互救、关爱生命、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和远离烟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卫生健康和安全知识教育训练。

  第五条 红十字示范校评审项目总分值为100分,经考核评审,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学校,可评为红十字示范校。

  第六条 省级开展创建红十字示范校活动,市(州、地)和县(市、区)级学校红十字会主要开展达标校的创建活动。

  第七条 红十字示范校的申报与评审

  1、原则上省级红十字示范校在市(州、地)或县(市、区)级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命名表彰的达标校中产生,并按分配名额逐级推荐。

  2、申报创建示范校的学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贵州省红十字示范校申报表》和报送相关事迹材料。中、小学(含中专和职业学校、民办校)将材料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3、县(市、区)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在初审的基础上,将初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市(州、地)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

  4、市(州、地)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审核后,上报贵州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验收和审定。

  5、省属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创建红十字示范校活动,由各学校直接向贵州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验收和审定。

  第八条 红十字示范校的命名和表彰

  1、贵州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红十字示范校的命名表彰和总结大会,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

  2、被命名的红十字示范校,分别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3、表彰红十字示范校,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保证质量,民办校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红十字示范校的管理

  1、红十字示范校,每年年底应作出年度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计划,并报所在地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省属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报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每年将不定期地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创建示范校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3、对获得“贵州省红十字示范校”称号的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全国红十字模范校”的评选。

  4、红十字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对命名后,工作不符合“示范校”标准,经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无改进的,将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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