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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重奖27类生态违法行为举报人 单笔最高1万

2021-03-26 16:34:16     谢巍娥 申云帆    贵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谢巍娥 申云帆)为强化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近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我省已出台《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举报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等2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单笔奖金最高1万元。

  据了解,《办法》共13条,主要围绕制定依据、基本原则、举报方式、举报核实、有奖举报和无效举报的情形、奖励形式和奖励兑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即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等2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民可以通过12369电话、来信来访、互联网、12369微信平台等多种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根据举报核实情况,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等11种违法行为给予100元奖励;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等9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至1000元奖励;举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等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1000-5000元奖励;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10000元。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部门将督促各地修订完善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制度,各市(州)将于今年4月底前,制定完善有奖举报办法的实施细则,将长江经济带“4+1”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补充纳入生态环境有奖举报范围,进一步明确有奖举报奖励有关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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